政府做事與用人有關,人事法規不健全的結果將阻礙進步,例如基隆集體貪污案,事實在臺北、臺中也有,因為法規本身只保護貪污的作用,人事制度要好,涉及中央法制,希望處長能設法要求中央修改有關法令以符實際,人事健全,才能推行政令,不要任憑中央閉門造車,新陳代謝,政治才能進步,希望處長轉請中央,以期人事方面能有一重大改革;關於失業保險,內政部在研擬中,不知何時有結果?其次關於社會處將辦理社會福利經費,充實醫藥病床以利貧民應用,還有希望遵照憲法規定扶助合作事業,尤其信用合作理監事組織非常重要,人事不妥,業務無從發展〈書面答覆〉;請教傅處長: 一、關於失業保險一案之辦理情形如何?二、請在執行社會福利事業之經費時,應多注意貧民免費就醫充實撥助,以符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之美旨;三、關於社會福利事業,應從積極方面推行,積極救濟者應從失業加以訓練教以技能,以便介紹就業機會;四、請合作事業管理處,加以輔導各級合作社應予確立積極扶植並依照憲法賦予規定的優遇本旨。